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72號
原 告 富爸爸 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翠琴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陳勁宇 律師
陳里己 律師
被 告 劉偉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花蓮縣,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於
民國98年7月2日簽定「邀約授課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所為涉訟,系爭契約係約定上課地點在新北市,是兩造間
契約履行地係在新北市,有上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