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攸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攸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99年
度毒偵字第667號」應補充更正為「99年度毒偵字第618號、
第667號」、第六行「上午」應補充更正為「上午10時許」
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雅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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