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羅源興
相 對 人 盧廣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有明文規定。復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聲請調解之管轄法
院,準用前開管轄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三峽區白雞33之54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