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黃德清
詹璨鴻
送達代收人 陳秀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玖
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