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黃德清
       詹璨鴻
送達代收人  陳秀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玖
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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