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69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94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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