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玉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玉小字第9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成民

被告 林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張芝瑜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項目

勞工紓困貸款(帳號:000000000000)

申請日

民國109年5月29日

利息

計息本金

100,000元

週年利率

1.845%

起訖日

民國11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按上開利率10%。

按上開利率20%。

起訖日

民國110年7月30日起至111年1月29日止

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111年4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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