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92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告 陸有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492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上午9時18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8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在忠孝西路一段50號前駕駛TDG7
185號計程車,過失撞及原告保車RCA5993號車,經原告理
賠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發票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形式
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
第一項,可以認定,除零件應折舊為新台幣1,000元外,加
計工資六千元,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其餘主張
。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