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92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928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告 陸有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492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上午9時18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8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在忠孝西路一段50號前駕駛TDG7

185號計程車,過失撞及原告保車RCA5993號車,經原告理

賠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發票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形式

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

第一項,可以認定,除零件應折舊為新台幣1,000元外,加

計工資六千元,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其餘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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