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9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正凡 (即 吳永采 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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