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彩倩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
黃楓茹 律師 吳瑞堯 律師被告 劉怡均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吳瑞堯律師被告 柯咨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主文欄第3行關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沒收」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3行關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沒收」之記載,為顯然之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