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27號附民原告 黃春菊 附民被告 闕子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審理中(113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原告為該案之被害人,對之提起損害賠償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