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О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柒只、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錶壹只、仿冒「DUNHILL」商標之手錶壹只、仿冒「GUCCI」商標之手錶壹只、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錶參只、仿冒「PATEKPHILIPPE」商標之手錶壹只、仿冒「LONGINES」商標之手錶壹只、仿冒「BVLGARI」商標之手錶柒只、仿冒「ROLEX」商標之錶面壹佰壹拾片、仿冒「CARTIER」商標之錶面壹片、仿冒「DUNHILL」商標之錶面貳片、仿冒「OMEGA」之錶面貳片、仿冒「CHANEL」商標之錶面壹片、仿冒「PATEKPHILIPPE」商標之錶面壹片、仿冒「ROLEX」商標之錶帶拾伍條、仿冒「RADO」商標之錶帶扣拾柒個、帳冊貳拾本,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係位於高雄市○鎮區鎮○路○○○號「建成鐘錶開發行」之負責人,平日以販賣各式手錶為業,明知「ROLEX」、「CARTIER」、「DUNHILL」、「GUCCI」、「CHANEL」、「PATEKPHILIPPE」、「LONGINES」、「BVLGARI」、「OMEGA」、「RADO」文字及如附表所示之圖樣,為瑞士商勞力士錶廠(下稱勞力士公司)、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下稱佳得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旦喜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瑞士商倩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倩妮公司)、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下稱特派公司)、瑞士商佛朗西龍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吉那公司)、義商普魯嘉里公司(下稱普魯嘉里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路易士佛蘭瑞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米茄公司)、瑞士商雷達鐘錶公司(下稱雷達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鐘錶及其組件類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竟為轉售營利,明知年籍不詳自稱「 李衍 」之成年男子向其兜售使用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錶面、錶帶、錶帶扣等,均係未得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而冒用其商標之商品,仍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間,在上址「建成鐘錶開發行」,以每只手錶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左右之價格販入,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六月間起,以每只手錶五千五百元不等、每片錶面五百元不等、每條錶帶八百元不等之價格,在上址「建成鐘錶開發行」連續出售予不特定人圖利。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許,為警於上址「建成鐘錶開發行」查獲,並扣得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七只、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DUNHILL」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GUCCI」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錶三只、仿冒「PATEKPHILIPPE」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LONGINES」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BVLGARI」商標之手錶七只、仿冒「ROLEX」商標之錶面一百一十片、仿冒「CARTIER」商標之錶面一片、仿冒「DUNHILL」商標之錶面二片、仿冒「OMEGA」之錶面二片、仿冒「CHANEL」商標之錶面一片、仿冒「PATEKPHILIPPE」商標之錶面一片、仿冒「ROLEX」商標之錶帶十五條、仿冒「RADO」商標之錶帶扣十七個及帳冊二十本。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八十八年六月間,以每只手錶三千元不等之價格販入使用如附表所示商標之仿冒手錶,並自八十八年六月間起,在高雄市○鎮區鎮○路○○○號「建成鐘錶開發行」,以每只手錶五千五百元不等、每片錶面五百元不等、每條錶帶八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圖利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七只、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DUNHILL」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GUCCI」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錶三只、仿冒「PATEKPHILIPPE」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LONGINES」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BVLGARI」商標之手錶七只、仿冒「ROLEX」商標之錶面一百一十片、仿冒「CARTIER」商標之錶面一片、仿冒「DUNHILL」商標之錶面二片、仿冒「OMEGA」之錶面二片、仿冒「CHANEL」商標之錶面一片、仿冒「PATEKPHILIPPE」商標之錶面一片、仿冒「ROLEX」商標之錶帶十五條、仿冒「RADO」商標之錶帶扣十七個及帳冊二十本扣案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各為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之情,並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第二0九二三號、第六二四六0號、第一二一一七六號、第一三四九五一號、第一一六九三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證及商標註冊簿四紙附卷可稽。再扣案之手錶、錶面、錶帶、錶帶扣均屬仿品,亦經告訴人代理人乙○○指述在卷。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其先後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小,並有害國家之國際形象,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七只、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DUNHILL」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GUCCI」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錶三只、仿冒「PATEKPHILIPPE」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LONGINES」商標之手錶一只、仿冒「BVLGARI」商標之手錶七只、仿冒「ROLEX」商標之錶面一百一十片、仿冒「CARTIER」商標之錶面一片、仿冒「DUNHILL」商標之錶面二片、仿冒「OMEGA」之錶面二片、仿冒「CHANEL」商標之錶面一片、仿冒「PATEKPHILIPPE」商標之錶面一片、仿冒「ROLEX」商標之錶帶十五條、仿冒「RADO」商標之錶帶扣十七個為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所販賣之商品,並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帳本二十本,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榮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商標圖樣│指定使用商品│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間│├─────────┼─────────┼────────┼──────┤│ROLEX│商標施行細則第三十│瑞士勞力士錶廠│五十四年十一│││八條第二十三類之各││月起延展至九│││種錶及其他計時器及││十四年九月三│││附件、錶及併合於錶││十日止│││面上使用之寶石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CARTIER│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美商佳得公司│六十二年二月│││十八條第二十三類之││一日起延展至│││各種錶及其他應屬本││九十二年一月│││類之一切商品││三十一日止│├─────────┼─────────┼────────┼──────┤│DUNHILL│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英商奧佛雷旦喜股│六十八年九月│││十七條第八十三類之│份有限公司│十六日起延展│││鐘錶及其組件及其他││至九十五年一│││一切應屬本類之商品││月三十一日止│││。│││├─────────┼─────────┼────────┼──────┤│GUCCI│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義商固善歡固喜公│七十年七月一│││十七條第八十三類之│司│日起延展至九│││鐘錶及其組件及其他││十年六月三十│││一切應屬本類之商品││日止│││。│││├─────────┼─────────┼────────┼──────┤│OMEGA│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瑞士商亞米茄股份│五十七年延展│││二十三項之錶及其組│有限公司│至九十七年十│││件。││二月三十一日│││││止│├─────────┼─────────┼────────┼──────┤│CHANEL│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瑞士商倩妮股份有│八十年七月十│││十四條第七十五類之│限公司│六日延展至九│││鐘錶及其組件。││十七年四月三│││││十日│├─────────┼─────────┼────────┼──────┤│RADO│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瑞士商雷達鐘錶公│五十八年五月│││十八條第二十三項錶│司│起延展至九十│││類之各種錶包括部分││年三月三十一│││零件及應屬本類之其││日止│││他商品。│││├─────────┼─────────┼────────┼──────┤│PATEKPHI│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六十八年二月││LIPPE│十七條第八十三類之│公司│一日延展至九│││鐘錶及其組件及其他││十八年一月三│││一切應屬本類之商品││十一日│││。│││├─────────┼─────────┼────────┼──────┤│LONGINES│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七│瑞士商佛朗西龍吉│六十五年七月│││十五類鐘錶及計時儀│那鐘錶股份有限公│一日起延展至│││器。│司│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BVLGARI│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義商普魯嘉里公司│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條第八十三類鐘││十八日延展至│││錶及其組件及應屬本││八十九年十月│││類之其他一切商品││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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