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235號
原   告  邱文豐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睿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起訴狀所載之被告
公司所在地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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