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小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小字第24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楊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設籍在臺北市信義區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
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
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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