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535號
原   告  林棟滄
被   告  嚴錦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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