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宇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壯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納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