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616號
原   告 京城貴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俊仁
訴訟代理人  王梅芳
被   告  許崇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定一百年一月二十八
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
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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