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5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蘇宥臻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59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月20日上午9時5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11月8日向原告貸款借得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約定至91年10月10日止清償,並與伊訂
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被告
繳息至89年7月10日後即未再清償,尚積欠162,060元未償
還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轉催呆查詢、放款
帳務明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合計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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