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被告丙○○原名 葉選 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丙○○、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等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裕仁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