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商標使用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二號
原告瑾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 律師
涂榆政 律師 蕭彩綾 律師被告 肯尼士 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被告 熊梓檳 住台中
胡湘寧 住同右 許子慈 住同右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劉康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