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寄藏制式槍枝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其後因檢察官借提執行而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停止羈押,於同日送監執行另案公共危險罪有期徒刑三月,於執行完畢後,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依法再執行羈押,其後並依法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再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進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