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六千四百元;(二)郵費:四百六十二元(聲請人交付四百八十六元,已發還二十四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總共二萬七千零三十二元,相對人應負擔十分之九為二萬四千三百二十九元。即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二萬四千三百二十九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