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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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辛○○
己○○庚○○戊○○子○○被上訴人丁○○
甲○○癸○○○複代理人丙○○
壬○○乙○○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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