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七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 肆仟 肆佰零壹元外,其餘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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