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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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秉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秉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秉曄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26號、本院101年度交簡字437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份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一所示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非駕駛業務過失傷│││通危險罪│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有期徒刑3月,如│││科罰金新臺幣150,│易科罰金,以新臺│││000元,有期徒刑│幣1,000元折算1│││如易科罰金,罰金│日│││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1年6月19日│101年1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3│101年度調偵字第││││257號│157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101年度交簡字第││實││第526號│4378號││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9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101年度交簡字第││決││第526號│4378號││├────┼────────┼────────┤││確定日期│101年8月30日│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