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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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9號上訴人 陳義豐 即春豐工程行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君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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