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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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卓兆中 被告 宋柏東
賴又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