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黃愷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傑 即 王奎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