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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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皇葵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皇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皇葵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101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皇葵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101年6月13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