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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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羅罔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彥達 、 林麗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彥達、林麗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