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5日犯搶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76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484),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搶奪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受刑人於95年9月25日因犯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未遂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76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48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判決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惠莊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