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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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超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超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拾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王超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詐欺等20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昱光┌──┬────┬────┬───────┬────────┬─────────┬────────┬────┬────┐│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10│不得易科││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8月27日│檢察署101年度撤│101年10月15日之101│101度審訴字2547│月15日│罰金之罪│││防制條例│9月││緩毒偵字第130號│年度審訴字第2547號│第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10│不得易科││2│侵占│有期徒刑│101年5月7日│檢察署101年度偵│102年10月7日之102│102年度審易字第│月29日│罰金之罪││││8月││字第22508號│年度審易字第1333號│1333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①101年3月1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10│不得易科││3│侵占│有期徒刑│至同年5月7日│檢察署101年度偵│102年10月7日之102│102年度審易字第│月29日│罰金之罪││││7月共9罪│間某日共5次│字第22508號│年度審易字第1333號│1333號││。│││││②101年5月2日│││││曾經定應│││││共2次│││││執行有期│││││③101年2月間某│││││徒刑1年│││││日共2次│││││4月│├──┼────┼────┼───────┼────────┼─────────┼────────┼────┼────┤││││①100年4月14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3年2月│得易科罰││4│詐欺│有期徒刑│②101年4月20日│檢察署101年度偵│院103年2月13日之│分院102年度上易│13日│金之罪。││││3月共8罪│③101年4月18日│字第225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20│字第920號│││││││④101年3月15日││號│││曾經定應│││││⑤101年3月19日│││││執行有期│││││⑥101年3月21日│││││徒刑10月│││││⑦101年3月22日││││││││││⑧101年3月28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3年2月│得易科罰│││詐欺│有期徒刑│101年4月6日│檢察署101年度偵│院103年2月13日之│分院102年度上易│13日│金之罪。││5││4月││字第225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20│字第920號│││││││││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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