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 年度 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映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821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映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映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5罪(其中編號2、3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附表:受刑人李映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有期徒刑7年7月,共││││2罪│2罪│├─────────┼─────────┼─────────┼─────────┤│犯罪日期│101年12月25日│102年2月23日、102│102年5月17日、102││││年3月3日│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度案號│偵字第226號│字第15217號│字第152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46│102年度訴字第1565│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46│102年度訴字第1565│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102年9月9日│102年12月2日│102年12月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181號│字第1821號(編號│字第1821號(編號││││2、3定應執行刑有期│2、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