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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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親字第186號原告丙○○被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非原告丙○○自被告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95年11月19日結婚,96年2月7日離婚,原告並於00年00月0日產下乙○○,推算原告之受胎期間係在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乙○○依法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惟原告與被告甲○○雖係於96年2月7日始協議離婚,但雙方早於95年12月30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等因素,雙方即已無夫妻之實,是以被告乙○○並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為此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子女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乙○○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乙○○、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2件、被告乙○○之出生證明書、 柯滄銘 婦產科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各1件為證;又依前開鑑定單位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認訴外人 張益誠 、丙○○之子(即被告乙○○)二人於96年11月9日接受DNA血緣關係鑑定,結果顯示訴外人張益誠為丙○○之子(即被告乙○○)之父的機率為99.997102%,自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乙○○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要屬事實,堪以採信。
五、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於00年00月0日產下被告乙○○,其受胎期間依法雖應推定被告乙○○為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婚生子女,然依前開鑑定結果,被告乙○○實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從而,原告於知悉被告乙0000年00月0日出生後2年內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鄒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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