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小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為新台幣玖佰壹拾肆元,其中新台幣伍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訴之聲明
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金額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元外,餘與主文第一項相同。
訴訟標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二十二
時許,在嘉義市○區○○○街○○號前,竊取原告所有停放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