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282號
原 告 林仲煜
弄3號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謝佩穎 即斐儷藝品商號即 斐麗軒 間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234,51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2,282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份:5,177,000元
二、請求管理費部份:18,510元
三、請求房屋租賃所得稅:39,000元
四、以上合計為5,234,510元(5,177,000元+18,510元+
39,000元=2,234,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