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931號聲請人合富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高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9月1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537,025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4,000,000元,已屆清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款證明書、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