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9條聲請保全處分之前提應為「聲請人已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為裁定前,先此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提出更生之聲請,業經士林地院於民國97年9月22日移送本院,為防止聲請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聲請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9條規定聲請保全處分,並提出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97年度士簡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各1件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士林地院受理更生聲請之案號以供本院查證,本院為求慎重,依職權查詢本院並無受理聲請人相關聲請更生或清算事件之繫屬,有查詢證明單附卷可稽;至於聲請人所提97年度士簡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係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事件,經士林地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本院,惟並非聲請人所稱係更生事件,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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