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65號原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共同送達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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