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孫望槐 被告 李吳阿守 上列被告李吳阿守因妨害名譽案件(102年度簡字第42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