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交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交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四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有關傷害罪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另行不受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mg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
dAlcohol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100ml血液中含50mg酒精),而(一)BAC到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
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二)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三)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四)超過百分之0.15,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五)超過百分之0.5,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則被告駕駛前開自小客車為動力交通工具,其有服用酒類,當場經警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為零點四七MG/L,對照上開交通部之研究報告,被告呼氣酒精濃度值為零點四七MG/L相當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零九四,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及已肇事而觀,被告顯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上開自小客車。
三、另參酌證人即查獲被告之苑裡分駐所警員 王國雄 :我在處理另一件車禍時,同事告訴我異議人開的車,就是剛剛肇事逃逸的那一部車,因我之前曾到外面追查肇事人車子,所以巡邏車在我旁邊,我隨即開車追異議人的車子,追差不多五十公尺到七十公尺,在建國路與台一線口剛好紅燈,甲○○前有一不車擋到他的車子,中間有空檔,我就將警察插入異議人的車子前方將他攔下,他的車子就停下來,追的車速六十公里,我追到後,他說糟了等語,而異議人說發生車禍不停車是因為要載朋友回去他家等語(均詳見本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九號第三十八頁以下),可證被告肇事當時並未下車,因警察從後追趕遇紅燈始停車,其有逃逸之犯意明確。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四條之四之罪。爰審酌被告無不良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紀錄在卷可查,開車長短、酒精濃度、已肇事產生危害及逃逸、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因一時思慮不週,致觸犯法律,犯後已悔悟,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告訴人所寫撤回狀及和解書一紙附卷可按,經此起訴審判科刑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違反法律之虞,本院認對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罪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參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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