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即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甲○○就本件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本件訴訟文書(含理由書及準備書狀)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