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5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建豪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林辰維 法定代理人 廖小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林建豪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收養林辰維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林建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廖小慧結婚,願收養廖小慧之子即被收養人林辰維(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廖小慧同意,雙方已於民國99年9月23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被收養人之生父 林順益 已歿,有廖小慧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考,其生母廖小慧則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認:「……養父個性溫和老實,對於案主的接納度高,其與案主共同生活半年期間,與案主互動關係良好,案主在養父家中也生活得很自在,而同住的家人亦支持養父收養案主為養子女。養父對於案主的生活還算瞭解,依案主目前的年齡及人格發展需要,養父的親職能力,適合作為案主性別角色的模範。養父居住的房屋為自家人所有,住家有適當的空間配置,案主在家中有獨立的房間可使用,居住環境適宜案主長久生活。」等情,有收養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查;另收養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有相當資產、正當職業與經濟收入,亦有健康檢查報告、在職證明書、存摺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收養人及其生母與收養人同住已近一年,而被收養人亦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認本件收養有益於家庭之圓滿,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