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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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36號
原   告  劉四正
被   告  李清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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