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36號原 告 劉四正 被 告 李清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法官鍾淑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