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77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郭芳瑜
被   告  林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單位:新台幣)
┌──────────────────────────┐
│訴訟標的金額:91,654元│
├──┬────┬───────┬──────┬───┤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息│
├──┼────┼───────┼──────┼───┤
│001│81,595元│10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20%│
├──┼────┼───────┼──────┼───┤
│002│2,000元│101年11月25日│至清償日止│18.75%│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