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27號
原   告  劉庶倍
原告因請求被告 黃博謙 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費
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3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
,即再開辯論,並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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