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少文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居臺中市○○區○○里○鄰○○○路○
            段○○巷○○號七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4,411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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