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9號
原   告  林寶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倩萱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房屋課稅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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