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25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利息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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