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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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8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 李叔 、乙○○、戊○○、丙○○、丁○○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
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
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