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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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17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
1、原告在98年6月29日晚上21:05:01至6月凌晨06:08:31
在手機沒離開身邊的情況下,遭不詳原因盜用手機漫遊簡訊
3598通,被告公司不但不清查受話方號碼,並收取原告之費
用19,132元(以下簡稱系爭漫遊簡訊費)。
2、由6月30日12:01:13被告服務中心告知異常現象,經詢問
電信專家得知此時間點現象應是電信網路被盜用情形居多,
身為電信專業之被告不可能不知情而裝傻。原告使用之手機
為一機雙卡雙待型,是98年年初在大陸購買的三星牌,非公
司原廠貨,應該是一般所稱的山寨機。被告懷疑是手機問題
,但原告提出另一電信業者之通話明細並無異常。
3、原告是使用被告所推出之遠傳安心講180的費率,意思就是
通話費每個月超過180元之後就只能接不能打。
4、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被告返還19,132元,並提前
無條件與原告解約。
5、提出往返公文4件、協調不成立證明書、遠傳6月通話明細
、中國移動通6月份通話明細各一份等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系爭漫遊簡訊費乃原告將0000000000門號攜至中國大陸國際
漫遊,並於中國大陸國際漫遊期間發送簡訊所產生之國際漫
遊簡訊費用。當客戶將門號攜至國外國際漫遊時,所使用的
即為國際漫遊當地業者之行動網路,被告亦係依據國際漫遊
業者回傳之使用量予以計收國際漫遊費用。
2、原告將0000000000門號攜至中國大陸國際漫遊,係註冊於與
被告合作之中國大陸國際漫遊業者中國聯通ChinaUnicom
之行動網路(網路碼為CHNCU-46001),原告於98年6月29
日晚上21:05:01至6月凌晨06:08:31期間發送大量簡訊
,國際漫遊業者中國聯通於98年6月30日回傳0000000000門
號之使用量予被告,被告人員於察覺該門號電信費用有異常
情形時,基於保護客戶之立場,力即於98年6月30日中午12
:01左右撥打000000000門號通知原告該門號未出帳金額已
達1萬餘元,提醒其留意手機使用情形。
3、0000000000門號於98年6月29日晚上21:05:01至6月凌晨
06:08:31確實註冊於與被告合作之中國大陸國際漫遊業者
中國聯通之行動網路,期間一共發送3598通簡訊,每通簡訊
收費為5.2683元,共計18,955元,此與該門號98年7月電信
費帳單計費內容一致。
4、另據報載山寨機價格雖比正廠便宜,但品質不穩定,被告曾
建議原告洽原購買地點進行手機檢測,不知是否為原告採納

5、原告係97年9月20日申辦0000000000門號,而正式啟用日為
97年9月25日帳單結帳日為每月8日,依原告選擇之方案合
約約定,簽約24個月,提前退租需繳交補貼款4,500元,前
6個月需使用「大雙網365」月租費,6個月後可變更為
165(含)以上之月租費,新費率將於變更申請後下一個帳
單結帳日開始生效。嗣於97年9月23日原告致電被告客服中
心,要求將0000000000門號月租費由「大雙網365」變更為
「安心講380」,因帳單結帳日為每月8日,因此「安心講
380」自00年00月0日生效。嗣於98年5月6日原告致電被
告客服中心,要求將0000000000門號月租費由「安心講380
」變更為「安心講180」,因帳單結帳日為每月8日,因此
「安心講180」自00年0月0日生效。
6、「安心講180」每月月租費為180元,而該月租費可全額底
扣除「國際漫遊費用」及「加值服務月租費」以外之其他通
信費,當月月租費與通信費底扣180元完畢後,該門號就只
能接聽不能外撥。惟若用戶有使用國際漫遊服務及加值服務
時,就不受180元之額度限制,係依據用戶實際所使用之加
值服務及國際漫遊使用量記收費用,意即用戶持需繳交「安
心講180」每月月租費為180元外,尚須支付其所使用加值
服務月租費及國際漫遊費用。被告各項月租費方案內容接公
告於客服中心、各門市及網站,消費者均可透過上揭管道查
詢。
7、原告上揭費用係國際漫遊簡訊費,被告只有分到一成到兩成
的通訊費用,其他都歸中國聯通所有;被告依上揭約定向原
告計收國際漫遊費用,乃依法有據,並無任何不當得利。
8、提出山寨機相關報導3份、0000000000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門市費率說明表、www..fetnet.net網站公告之安心講
180費率內容各1份為證。
三、理由要領: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往返公文4件、協調不成
立證明書、遠傳6月通話明細、中國移動通6月份通話明細
各一份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申請0000000000「安心講180
」,並於上揭實地產生系爭漫遊簡訊費等情雖不爭執,然以
前詞置辯。
2、按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上之
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
因果關係存在。從而因給付而受利益者,倘該給付係依有效
成立之債權契約而為之,其受利益即具有法律上之原因,自
不生不當得利問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88號判決參
照。
3、本件被告向原告收取系爭漫遊簡訊費,係依兩造所成立「安
心講180」之費率約定收取,而依該約定,若係在國內使用
,無論是撥打市話或是手機,僅能在180元內可以使用,超
過180元就不能撥出只能接收;但不包括國際通話及國際漫
遊(國際簡訊也算國際漫遊費用),換言之,打國際通話、
國際漫遊,即使超過180元也能撥出去。本件原告所使用之
0000000000門號,於98年6月29日至30日,因持該山寨手機
於中國大陸使用,而註冊於與被告合作之中國大陸國際漫遊
業者中國聯通之行動網路,期間一共發送3598通簡訊等情,
有原告提出遠傳6月通話明細、中國移動通6月份通話明細
各一份為證,是被告依原告使用之國際漫遊簡訊之費率向原
告收費,揆諸前揭說明,誠屬有據,核與不當得利之要件未
符。又原告係於原告係97年9月20日申辦0000000000門號,
而正式啟用日為97年9月25日,依原告選擇之方案合約約定
,簽約24個月,提前退租需繳交補貼款4,500元,有該申請
書在卷足憑,是原告若未繳交補貼款4,500元,在合約期間
內遽要求提前無條件解約,誠屬無據。
4、從而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被告返還19,132元,
並提前無條件與原告解約,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由原告負擔。
5、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即原告購買之
山寨機是否真有如報載品質不穩定之情形,與判決基礎無涉
,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並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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